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Ö.于7月1日因涉嫌在Yenimahalle的Sakıp

司机U. Ö.于7月1日因涉嫌在Yenimahalle的Sakıp Sabancı大道上以危及交通的方式变道,依据《公路交通法》第46/2-c条被罚款。罚款送达后,U.Ö.通过律师提出异议,认为因缺乏照片或视频证据,处罚不合法。安卡拉第三刑事和平法院援引第5326号法律第25条,该条要求行政处罚决定中必须载明证明违法行为的全部证据。法院认为违法指控无法核实,缺乏证据有违公平,因此接受异议并撤销处罚。律师Özge İrem Aksu指出,罚款被撤销是因为检查报告缺乏视觉证据,并建议面临类似情况的人在收到罚款后15天内向刑事和平法院提出上诉。最重要的是,在交通罚款送达后,我们有法定的15天期限。
来源: Hürriyet Gündem






